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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12-18 10:09:00

辽金监发〔2019〕24号 

各市金融发展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部署,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省金融监管局依据职责和“监管与发展并重”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形成《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筹建及审批职责 

  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二、加强注册资本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得挪用或抽逃。实收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补足。 

  三、调整证明材料的出具方式 

  对公安部门不再向自然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市,由市金融局商请公安部门以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已能够涵盖经济犯罪记录而不再单独提供《无经济犯罪证明》的市,在市金融局向省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情况后,可不再提供《无经济犯罪证明》要件。 

  涉及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由各市金融局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打印、核验并加盖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出资人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须由市金融局派员陪同经行政相对人打印、核验并加盖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或经行政相对人授权后由市金融局自行打印、核验并加盖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四、实施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 

  申请材料经市金融局初审合格后,行政相对人在向我局驻省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现场一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从申请受理到批复文件送达,均可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完成;审批中需进一步补正、完善的申请材料,均可通过电话或“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意见,由行政相对人以邮寄方式补报材料;申请事项批准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并打印批复文件,办结申请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省金融监管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