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担、愿担、敢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7月19日,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适用范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提出了尽职要求。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合规经营,其中: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流程和内部风控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履职,确保业务办理过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且不存在道德风险。三是细化了免责与问责事项。首先,明确了原则上免除担保机构负责人、部门管理者领导责任的代偿率宽容标准为未超过出资人机构设定的考核指标要求。其次,明确了工作人员免责和问责事项,其中:免责事项包括因落实政策、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因素或情况影响而出现代偿的情形;问责事项包括因违法违规操作、道德风险、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化险措施等情况而出现代偿的情形。四是规范了评定工作流程。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明确了尽职免责评定工作流程以及结果应用。五是确定了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指引》框架下,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才能开展尽职免责评定工作;出资人机构和同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引》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支持机构轻装上阵,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质与量的提升。
截至6月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313亿元,同比增长51.4%,服务市场主体7.4万户,平均担保费率0.84%,有效引导了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下步,省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认真落实《指引》要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鼓励工作人员解放思想、履职尽责、放开手脚、持续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