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工作指引(暂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尽职免责机制。截至目前,浙江、山东、广东、北京和江西等16个省(区、市)已相继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担、愿担、敢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3〕3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借鉴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先后2次征求相关部门、各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意见,并于6月14日至7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五章二十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据、适用机构和对象范围,以及尽责免责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范围。

  第二章,尽职要求。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合规经营,其中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流程和内部风控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履职,确保业务办理过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且不存在道德风险。

  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范围。明确了原则上免除担保机构负责人、部门管理者领导责任的代偿率宽容标准。明确了工作人员免责和问责事项,其中:免责事项包括因落实政策、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因素或情况影响而出现代偿的情形;问责事项包括因违法违规操作、道德风险、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化险措施等情况而出现代偿的情形。

  第四章,工作流程和结果应用。明确了尽职免责评定的组织设立、工作流程,以及评议结果的分类及应用。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本《指引》的框架下,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才能开展尽职免责评定工作。出资人机构和同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