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精神,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样化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全面振兴战略部署,完善养老风险保障制度,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加快改革创新,丰富产品供给。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养老保险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活力,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效率,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机制。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提升养老保障能力。

  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规范、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功能作用突出、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广泛、保障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运营安全稳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使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承担个人和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保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体系

  (四)加快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险市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引进保险机构落户辽宁,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省内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及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省内增设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五)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支持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等业务,满足社会性、企业性养老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在推动发展企业年金的同时,积极推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丰富补充养老保障形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分别负责)

  (六)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争取将新产品优先在辽宁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的各项试点优先在辽宁实施。积极争取辽宁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拉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支持沈阳、大连市做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持续推动省内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全省开展针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养老群体,探索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创新适合的养老保障产品,切实满足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鼓励发展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七)提供多元化养老保障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商业保险机构承保责任保险。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探索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较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积极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

  (八)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沈阳、辽阳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为全省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相结合的健康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高端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

  (九)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充分发挥法人保险机构的作用,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指导行业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相关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商业养老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十一)防范化解风险。发挥全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行分析,有效开展对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维稳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区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以及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等的宣传。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相关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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